辽宁一家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外商达成一笔交易,出口6000公吨大豆到荷兰,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,荷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,辽宁出口商交货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锦州装船5000公吨和1000公吨大豆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,提单上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记载,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。
请问辽宁出口商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,开证银行能否因此拒绝付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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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人:圣才电子书 发布日期:2021/09/14 浏览次数:140